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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些水处理新政开始施行,你不可不知!
来源:行业热点  发布时间:2019-10-09   1349浏览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制定的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高罚款达100万元。
条例中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31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增设“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章,调整完善了相关制度。
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将督察结果与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
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等内容。
完善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相衔接。
此外,《条例》还对举报奖励、信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
同时,《条例》加强了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增加了黑臭水体治理、人工湿地建设方面的规定,并强化了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比如,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定;实行工业污水集中达标处理,要求工业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等。
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增加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同时,还对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陕西《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批准《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是榆林市取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3条,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生态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将对榆林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陕西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陕西杨凌示范区于近日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减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
《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即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办法》同时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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